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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程序

本文作者:VeryCEO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其撤销和清算自然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进行。 外国公司注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依照本法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如下。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算时,其财产不得用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缴纳欠税、偿还公司债务等。 债务。 分支机构财产转移境外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其注销和清算当然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 外国公司注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关联外国公司自愿注销,不再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关闭分支机构 在中国;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注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依照本法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如下: 1. 成立清算组 清算事由发生后,应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纳入清算范围。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为公司所知,则不适用。 未列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偿还剩余的未分配财产。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偿债务。 4、清算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国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清算时,其财产将用于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并偿还公司债务。 此前,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迁出境外,否则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