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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本文作者:VeryCEO
股东为逃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审查,大部分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当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时,可以发现所谓的包公司和空壳公司的真面目 . 尽管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资金回笼的一般特征,但主观上,根据您的说法,是因为公司暂时没有收到发票,无法 开始经营,而您后来又及时将资金转回公司,因此主观上难以判断您有撤回出资的意图,因此我们认为您的行为不构成撤回出资 (犯罪)。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实践中,为逃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 它将涉及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审查。 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所谓“包公司”、“空壳公司”的真面目才可以 发现。 从法律上看,无论是逃出出资的违法行为,还是逃出出资的犯罪,都必须是主观故意的。 虽然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客观上符合逃避出资(犯罪)的一般特征,但主观上,根据您的说法,是因为公司暂时没有收到发票,已经 无法开始操作。 而您后来及时将款项转回公司,主观上难以判断您是否有撤回出资的意图,因此我们认为您的行为不构成撤回出资(犯罪) . 如何查找和审查行为? 如果以货币进行投资,请查看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明细表。 如果资金转移给以自己名义开立的个人,如果账户上或他人账户上没有注明转移目的,或者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移的目的,则 可以确定是撤资。 案例一 今年1月注册公司(注册资本100W,一般纳税人),具体情况如下: 1、1月7日,我将100W的验资资金从个人账户A转入企业注册验资账户B ; 2.出具验资报告。 完成验资手续后,1月9日将100W的验资资金从B转入公司账户C(开户在税务局指定银行); 3. 1月9日获得公司营业执照; 4. 1月9日,获得营业执照后,将100W从公司账户C转入我的个人账户A; 5、由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时间较长,税务局告知我们只能在4月份(即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购买增值税票,因此,我们 4月份之前就不能正常运营了,所以我先从个人转账100W资金先暂时退出; 6、2月份我们注销了原来的公司账户C,新开了一个公司账户D 在另一家银行; 7.从3月份开始,为了做好生意做准备,我多次共同存入15W现金到公司账户D; 8.从4月份开始,因为我可以购买 数量有限的发票(25W),我将共同存入20W现金到公司账户D开始营业; 9. 5月存入10W现金,6月存入40W,7月存入15W到公司账户D到 开展商业活动; 10. 需要注意的是,8月份之前税务局给我们的税单是每个月有限制的(25W),也就是每个月的操作不能超过25W; 11. 同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的时间是6个月,所以我会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把转正前的100W全部存起来。 进入公司账户D; 12、1-7月,公司开始营业,业务往来正常; 因为我对公司注册,特别是注册资金的使用不太了解(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解释说明),所以想请问一下我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 谢谢!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在应该如何解决? 应该用什么方式和方法来解决? 谢谢! 关于抽逃出资,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了逃避出资罪,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逃避出资罪的含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交付货款、实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提取出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出资,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4次以上,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④ 使用虚假出资或提取出资所得资金从事违法活动。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出资行为,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如果撤回出资 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所抽逃资金数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规定也没有对非法提取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